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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秦前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20:57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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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

秦前红*


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
“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
“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
“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宪法的保护方式。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刑法的保护方式。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民法的保护方式。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
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权利或尊严是一个体现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和内心感受的东西,举例说,同样一个猥亵动作,会使某个人觉得受到了极大侮辱,恨不得将受侮处象古代传说的那样切去以正清白,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她会觉得无所谓,或者有所谓也很快可以用“恶狗咬了”一类的理由迅速缓解自己的不快。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在规定财产补偿时,便在“漫天要价”或“得不偿失”之间确定了一个中性补偿标准。
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范围或程度,都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对某人讲一句“荤话”或做几次“流氓”动作算不算“性骚扰”?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进行挑逗或搂抱,是否属于“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拿捏,也是“性骚扰”吗?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生活空间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在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或者在动辄上纲为“男女作风”问题的时期,似乎没有“性骚扰”的烦恼,但那样的社会我们谁也不喜欢。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律作泛道德主义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浪漫主义观念,而应培育和生成适合时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
“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于“暗室”。孤男寡女之间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个说法,不靠证据是不行的。因此,当那些“被侮辱或被伤害的人”准备去打官司时,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你有证据吗?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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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为了有利于国务院直接管理财政经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4〕2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考核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工作情况,全面落实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责情况(18分)
1、建立和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划分责任区,制订火灾扑救预案(见政府文件);(2分)
2、与乡镇场(街道)签订了责任状,交纳了责任保证金1万元;(3分)
3、高火险天气期间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并发布禁火令;(2分)
4、建立20人以上(含20人)森林消防专业队(见政府批文);(4分)
5、用于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责任状兑现等森林防火经费每年不少于20万元(见政府批文);(5分)
6、发生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扑救;(2分)
(二)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责情况(15分)
1、指挥部成员到责任乡镇检查督促森林防火工作每年不少于3次(见成员单位检查汇报材料);(3分)
2、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电视台免费播放森林防火标语字幕,每年不少于4次(见录相带);(2分)
3、气象部门经常为森林防火提供气象信息资料(见气象资料);(2分)
4、森林公安分局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在90%以上(见案卷);(4分)
5、通讯部门保障信息畅通,重要节日和火警(灾)高发期按指挥部要求发送短信,在火场通讯盲区移动分公司及时启用应急通讯系统;(2分)
6、教育部门开展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教育,每学期至少有一个课时。(见老师备课记录)(2分)
(三)县(市、区)林业局履责情况(13分)
1、林业局经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工作,并积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工作;(3分)
2、森林防火办要配备3人以上专职干部;(3分)
3、加强森林防火办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应配备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电脑等设施设备;(3分)
4、保证森林防火办公室正常工作开展,每年不少于3万元经费。(见政府批文和财务表)(4分)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履责情况(14分)
1、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2分)
2、加强领导和组织培训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见培训材料、计划)(2分)
3、坚持24小时防火值班,并有领导带班,值班记录齐全;(见值班记录)(4分)
4、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及时上报,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见记录)(3分)
5、认真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见报表和档案)(3分)
(五)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情况(20分)
1、森林消防专业队做到有牌子、有实体、有经费、有作战能力;(见有关材料)(2分)
2、配备风力灭火机6台,二号扑火工具100把以上,油锯2台,灭火弹50枚,水枪2支,砍刀50把,并保证机具完整;(4分)
3、配置森林消防运兵车一辆;(4分)
4、有作训服、扑火服,扑火队员每年不少于20天培训(见培训计划);(3分)
5、对森林消防专业队员进行人身意外和社会养老保险;(3分)
6、有各项管理制度和扑火记录;(制度上墙)(2分)
7、加强生产经营和建立财务制度。(2分)
(六)森林火灾情况(20分)
1、辖区内每发生一次森林火灾每100亩扣2分。大于100亩时,依此类推;
2、辖区内每发生一次森林火警扣0.5分。一次以上时依此类推;
3、凡造成一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扣20分;
4、隐瞒火警、火灾的比照过火面积扣分额加倍扣分;
5、以上扣分以扣完为止。
二、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文字汇报材料、会议纪要和实地考查材料。
三、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平时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按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计分,集中考核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
四、说明
1、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2、凡没有完成年度责任书所定责任目标的单位,不参予评比。
3、年度考核为上一年的5月15日至本年5月15日。
4、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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